近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的赵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2005年5月23日,我父赵某基因感冒喘憋入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方卞某明在取得医师执业证2004年3月22日之前博士毕业未做过手术,但他又有医院的合法授权任心外科主任。急于求成,为了莫须有捏造“左心衰”事实,使用假事实证据来虚构手术正确法律关系,故意拿患者练手实施违法手术,把健康的心脏切掉给患者换上人工瓣膜心脏;赵某宁术中又用肉眼见患者对角支区域血运差,以急救名义,私自给患者已经检查健康的冠脉做了冠脉搭桥手术,致患者死亡。依法诉讼19年,至今仍未得到公正解决。
依据医方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供2005年5月24日患者心脏彩超报告检查内容证明上下不符:彩超上半部分检查证明没有左心衰,心功能正常(心脏射血分数)LVEF58%,符合国家心脏健康标准。但是,该彩超下半部分伪造的报告结论称,患者有左心衰等。依据医方提供的诊断证明,该彩超是医方彩超室记录者刘某(未写名)虚假捏造的,同心内科2005年5月24日(朱某)在患者住院病历记录纸第P2页捏造的诊断左心衰相同,同日心内科捏造的诊断“冠心病”当时患者还没有做冠脉造影检查,同后来心外科捏造考虑有“冠心病”相吻合。第二天将患者转心外科。
2005年5月25日,心外科(卞某明、赵某宁)就让家属签人工心脏瓣膜一枚换瓣同意书(新证据是案件关键事实之间的关系);在2005年5月25日,患者做冠脉造影检查,27日报告结论未见异常。也就是患者在检查证明没有冠心病情况下,2005年5月30日,心外科主动主观故意捏造考虑患者有“冠心病”且心功能呈逐步恶化等“左心衰”二尖瓣重度断裂脱垂,需要马上手术,与心内科捏造诊断及彩超结论捏造诊断相吻合。与医方在2017年5月25日提供关于缺失患者病历资料补充意见中内容证明,自己都推翻了自己同年5月30日故意捏造的术前病历诊断,证明患者病情没有恶化。严重自相矛盾。
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足以证实医方诊断患者有“左心衰”“冠心病”完全是无中生有,以虚假捏造事实陷害患者。他们全链条造假故意捏造伪造诊断,其动机是拿患者练手。于是,2005年5月31日,患者跟着卞某明去手术室在大医二部九楼走廊来回走等电梯时,患者还央求大夫说:我感觉好多了,不动手术不行吗?卞某明故意误导患者及家属:不做手术回家就憋死了。患者最后一次自救机会被残忍剥夺了。
医方通过虚构诊断欺诈对患者及家属形成心理压制,以改善患者“心功能”为名诱导迫使患者接受手术,把没有“左心衰”的人给做了心脏换瓣手术。接着在术中,又用肉眼见患者血管对角支区域血运差,以急救名义私自给患者做冠脉搭桥手术,迫使家属支付更多的手术治疗费等等。把一个心脏健康的人做了“心脏换瓣手术”活活练成重度心衰,把一个冠脉造影检查健康的人做了“冠脉搭桥手术”活活练成重度昏迷,生命垂危。最终致患者走着进的手术室,术后带着呼吸机进ICU,当天就下达病危通知书。
当天输血18次,输血量3070毫升后,又气管切开,又按起搏器等,胸腔裂开2次,又不断输血53天。统计103次输血量累计16960毫升,约占4—5个人体血量等等。而且,麻醉同意书不是家属签字。最终,患者于2005年8月6日死亡。患者在ICU住院68天,输血输了53天,这种行为造成巨大人身伤害且涉嫌重大违法。医方应承担100%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原告依法举证患者没有心脏病和冠心病的事实和证据,也是本案的核心证据未质证。在历次庭审中没有引起各级法官重视,均未查清事实且维持原判。省市医学会鉴定送鉴材料未质证,鉴定不公造假(编造莫须有医学专业的主诉内容等),掩盖事实真相。
2013年11月28日,省医学会医鉴字(2013)159号违法鉴定且出具的鉴定书不符合当时《民诉法》第77条规定,没有专家签字盖章。该鉴定已不具有合法性还能在各级法院层层用来做为判定本案和检察机关维持本案的依据使用。
原告自2005年11月29日起诉缴费至原审2016年1月31日下发判决书历时十年,所依据的医学会造假鉴定送鉴未质证,法官王某春毁灭证据,庭审鉴定书也未质证以鉴代审。涉嫌捏造2015年12月31日庭审笔录。事隔十年,中间空档期找谁谁不知道。该判决因程序违法被市中院依法撤销发回重审。
原审重审中,法官马某艳涉嫌篡改2017年9月15日庭审笔录和制造2017年3月20日反诉撤诉、庭审笔录和裁定书在同一天超高速完成。原告要求调取复制庭审录像至今未果。违反审判原则。先审反诉后审本诉。未按规定审判和发布判决书和裁定书,先判后审程序颠倒违法。且判决内容基本照搬已撤销原判决内容。认定判决书的法律事实所依据的核心证据,明知是伪造的未质证还予以采信,依旧沿用不具有合法性的鉴定意见作为判案的依据。
本案的核心关键的定案证据2005年5月24日患者赵运基心脏彩超报告结论系伪造,也是致患者死亡的直接证据未质证。原告证据充分,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也没有说更没有梳理该证据的合法性。故意法律适用错误和重大程序违法。未按规定审理证据和事实,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意采信未质证的伪造证据。涉嫌枉法裁判和渎职。严重程序违法,判决无效。根据《民诉法》211条之规定,符合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依据第177条之规定,符合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最新发现的证据显示,卞某明2004年3月22日取得的医师执业证未注册,涉嫌非法行医。依据《医师法》第13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期盼上级领导能够查明真相,有错必纠,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百姓合法权益。
来源:中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