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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百姓正当权益

时间:2023-07-20 21:42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河...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河南省林州市振林街道二龙庙村(原林州市城郊乡、黄华镇二龙庙村)陈某生、陈某奇、陈某军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起民事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遇到不公。恳请上级领导明察暗访,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反映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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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我村三、四小组62户村民承包的耕地,让村干部违法租赁给林州沃德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公司)建厂。2008年沃德公司倒闭,无法给付村民土地租金。

    2009年4月2日,村民签字收回管理权,经城郊乡副乡长王某某、司法所杨某某调解处理,村干部又推卸给承包经营户自理。无奈,村民只好选出代表自己经营管理。

    2009年4月3日,村委会与村民代表签订协议,由村民代表管理土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期三十年”、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009年11月5日,二龙庙村62户被占地村民代表,将土地收回、出租、管理权给反映人,让反映人经营管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八条、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010年1月10日,沃德公司所占土地协议,厂区土地交于陈某生、陈某奇、陈某军三人收回管理;2010年1月18日,沃德公司与陈某生、陈某奇、陈某军三人协议书,厂区内建筑物归三人所有。因沃德厂区垃圾堆积如山,无法向外租赁,需沃德陶瓷公司清理,双方当时估算清理垃圾80万元,但工厂倒闭,资金短缺。为尽快出租厂区,给群众解决困难,双方协商由陈某生、陈某奇、陈某军三人把垃圾清理,场内所有地面以上建筑物、厂房、房屋等所有权归三人所有。所以我们签订此协议。

    另外附厂区建筑物图与明细表。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我们是善意交易取得的受让人,所有权按法律、法规归反映人所有。

    2010年7月3日,因厂区出租不能没有机井, 陈某生、陈某奇、陈某军三人出资3万元,买下沃德陶公司机井与两个水罐,所有权归三人所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反映人是依法取得的土地流转承租经营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厂区地面以上建筑物、厂房、机井等所有权。

    2010年1月26日,厂区土地出租,又经过在家的被占地村民代表签字同意;2010 年2月25日,陈某彬从陈某生、陈某奇、陈某军三人处租赁的土地,厂房、机井是陈某生、陈某奇、陈某军买的沃德有限公司的,所以陈某彬、陈某生、陈某奇、陈某军共同承租涉案场地、厂房。

    2010年3月10日,四人签订的股东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是合理合法的。是四人承租场地,不是陈某彬一人承租。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申请人依法取得(承包土地)流转承租土地经营权。

    委托书因股东多,厂区、厂房租赁陈某生签字可代表陈某奇、陈某军股东二人。2010年3月份与10月份,分别给村民发放土地租金。

    我们承租人把破烂的旧厂区整修好。 2011 年10月25日,厂房租赁协议,我们把部分厂区租赁给林州市科教职业培训学校,2014年转为城西驾驶员培训学校。此合同一直在陈某生手中。我们的合同是依法有效的。2011年10月25日,收取林州市科技职业培训学校租金单据可证明双方履行合同,收取租金至2014年。

    (2014)林民初重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由村民代表管理。在2010年3月10日,村民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陈某彬、陈某生、陈某奇、陈某军,根本不存在村委会管理,所以村委会出租是弄虚作假的。

    2020年10月15日,张某敏证明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是被迫所签,重复租赁;林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网上复印件一份,是2014年元月15日成立,从网上或工商局都能查到,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2011年10月30日,村委会与驾校的租赁协议是弄虚作假,重复租赁是无效的。众所周知,陈某彬是2012年农村换届任村支书,当时并不是村支书,也没村委会公章。2014年元月15日驾校成立,2011年驾校也没公章,所以时间前后不对,公章前后不对,是虚假协议。2011年至2014年是反映人收取租赁费,不是村委会收取。此合同协议是弄虚作假协议。依据《民法典》第六十六条、七十二条,证据不属实,足以推翻。

    2015年6月15日,乡村两级关于解决陈某彬任村支书期间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并不是纪某香签字。租赁厂房是2010年2月25日,并不是陈某彬任村支书期间租赁的厂区,所以是弄虚作假作出的处理意见。依据《民法典》第六十六条、七十二条,证据不属实,足以推翻。

    原职业技术学校法人、承租人张某增,原鑫磊商砼有限公司法人、承租人李某书,承租人陈某海,均可证明不是陈某彬一人承租经营,是四股东承租经营。在林州市人民法院已出庭作证(有原件,与原件相符);张某增、李某书、陈某海三人在林州市法院庭审作证、笔录。

    2011年2月25日,厂房租赁协议,陈某军与李某生租赁协议(有原件,与原件相符);2010年12月25日,厂房租赁协议,陈某奇与李某生租赁协议(有原件,与原件相符);2011年元月5日,厂房租赁协议,陈某生与郝某雷租赁协议(有原件,与原件相符);2010年4月8日,厂房租赁协议,陈某生、陈某奇、陈某彬、陈某军四股东与刘某喜、郭某峰租赁合同(有原件,与原件相符)。以上充分证明,我们股东四人承租经营厂区,并不是陈某彬一人经营,与村委会无任何关系,继承人纪某香无权全部转交村委会。应当时反映人知道陈某彬与纪某香离婚,分居多年也不在村庄居住,纪某香并不知道内情,开庭也证实。

    2009年4月3日,村委会与沃德公司解除所有租赁土地协议,与村委会无关(原件在村委会); 韩某生证据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沃德公司派人监督乙方履行了2010年元月18日协议要求,按协议厂区内所有厂房建筑物等归陈某生、陈某奇、陈某军三人所有(有原件,与原件相符);2010年8月25日,出垃圾车号、车数量、方量,2010年元月18日合同,双方当事人核对,出垃圾承包人核对(有原件,与原件相符);陈某生与韩某生通话笔录与光盘,证明韩某生证据证言属实。可证明反映人已出渣土垃圾,履行协议,依法场内建筑物等归反映人所有。

    2012年7月份四股东分红取款单,根椐《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2010年四股东承租原沃德厂区。2012年,农村换届陈某彬任村支书。2014年5月6日,陈某彬正常死亡。2015年新的村支书上任后,看到破烂厂区好转,村干部看有利可图眼红了,强行欺压承租户收回村委会管理,给村委会签合同、交租金。如不服从,打砸抢、堵门、断路,使企业无法生产经营。各企业法人被迫出售转让,与村干部签订租赁协议。新干部是建筑公司老板,有钱有权有势,同一些地方领导关系密切,关系通天,在地方反映根本不管用。

    村干部涉嫌操纵利用地方人脉关系,用伪造合同、虚假证据从法院取得判决书,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确实也验证了人家各方关系的保护伞能力。充足的证据与事实可以证明,市法院(2015)林民郊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是不公正的,损害了反映人的权益,依法应该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其一,关于第三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判决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关于合同书。2011年10月25日,厂房租赁协议,反映人的合同是原件是真实有效的,我们与陈某彬有股东协议。新证据(一)2012年7月份四张股东分红取钱证据。

    林州市法院(2021)豫0581民初7245号民事裁定书,安阳市中院(2022)豫05民终2135号民事裁定书,省高院(2022)豫民申1075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合同是2011年10月30日是村委会弄虚作假捏造事实不属实的合同,与众所周知陈某彬任村支书时间是2012年。2015年6月15日,三方遗留问题意见书,都是弄虚作假。陈某彬承包时间是2010年,不是任村支书期间,是捏造事实不属实证据。

    2011年至2015年租赁费是交反映人,2010年3月、10月给村民土地租金也是申请人,并不是由村委会管理。四股东合同未到期实行五年中,法院用虚假合同虚假证据判归村委会。裁判书认定的合同是错误的,损害反映人权益。

    其二,关于部分与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申请人民事权益。关于厂区内建筑物所有权。2010年2月25日,租赁协议。三反映人只能代表村民要求。把土地收回、租赁给陈某彬。2010年元月10日,沃德公司把土地归还村民,并没有把厂内建筑物给村民。2010年元月26日,村民让三反映人代表出租的是土地,村民也没要厂内建筑物。因建筑物是沃德公司的,沃德公司合理的价格转让三反映人。证据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证据上写的建筑物出租,是我们反映人三人的,完全可以由反映人个人出租,其他人概无权出租。

    2010年元月18日,沃德公司把厂区内建筑物交易归三反映人,根据《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合理合法,陈某彬承租建筑物就是与反映人合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陈某彬承租时,土地是村民的,厂区建筑物是反映人的,陈某彬都是清楚的,后边的承租户也都是调查清楚才来承租,不调查清楚厂内建筑物是谁的,谁敢承租。陈某彬虽然死亡,他也是调查清楚土地是村民的、厂区建筑物是三反映人的,才签订租赁合同。反映人有独立请求权,母庸质疑。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裁判书判归村委会是错误的。

    其三,2010年7月3日,反映人3万元买沃德公司机井,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机井归三反映人合理合法。也没与陈某彬写租赁协议,无任何理由就把机井认定村委会所有,是明显的错误裁判。

    其四,在反映人知道林州市法院(2015)林郊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没有超过六个月诉讼时效。

    以上事实证据都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清楚明白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村委会涉嫌用弄虚作假合同等证据,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涉嫌合谋故意隐藏事实,不通知当事人未能参加诉讼,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断章取义,无视事实,做出错误的裁判。证据确凿,村委会证据与反映人证据都可调查或鉴定,实事求是。而且无任何理由,把建筑物等判归村委会所有,损害了国家、法治的公信力,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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